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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行政院修正「退休人員照護事項」中三節慰問金之規定
類別:法規
單位:人事室
消息公布日期:2016/09/22
內容
一、行政院修正「退休人員照護事項」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,自106年1月1日生效(如附件)。
二、依行政院函規定,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。
三、綜合院函及相關規定,106年起三節慰問金之發給對象如下:
(一)支領月退休金在25000元以下者。兼領月退休金者則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:即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人員,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2500元以下;兼領三分之二月退休金人員,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6666元以下;兼領四分之三月退休金人員,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8750元以下者。
(二)因公成殘者。
(三)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。
(四)撫卹遺族部分,依「公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」規定繼續照護。
(五)退休職工部分,依修正前之條件,即「退職時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、或未具工作能力者」予以照護。
二、依行政院函規定,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。
三、綜合院函及相關規定,106年起三節慰問金之發給對象如下:
(一)支領月退休金在25000元以下者。兼領月退休金者則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:即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人員,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2500元以下;兼領三分之二月退休金人員,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6666元以下;兼領四分之三月退休金人員,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8750元以下者。
(二)因公成殘者。
(三)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。
(四)撫卹遺族部分,依「公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」規定繼續照護。
(五)退休職工部分,依修正前之條件,即「退職時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、或未具工作能力者」予以照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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